首页 > 温岭律师 > 医疗纠纷按照类别认定哪三种

医疗纠纷按照类别认定哪三种

admin 温岭律师 2024年03月11日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的特点:医疗纠纷涉及两方面的当事人,其主体是医务人员及患者;医患纠纷的客体,是指患者的人身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纠纷的理由是患者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医患纠纷必须是发生在医疗过程中。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服务、医疗诊断、医疗保健、医疗美容、病历书写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分为两类:一是医疗事故纠纷;二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因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而发生的民事争议;其他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护理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亦造成了患者损害,从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
这个定义与《通知》的精神相一致,即将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纠纷都归结为其他医疗纠纷。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杭州遗产律师 安徽律师 威海律师 杭州债务纠纷律师 金牌律师网 杭州余杭区律师 绍兴律师网 广州律师 铁岭律师 常州律师 黄石律师 南平律师 湛江律师 珠海律师 上虞律师 泰和律师 亳州谯城区律师 六安霍山县律师 惠州惠城区律师 如皋市律师 南宁青秀区律师 岳阳律师 运城律师 长春律师 淄博律师 株洲律师 合肥律师 襄阳律师 宜昌律师 九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