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之前产生了费用合理吗?不补交齐全就不给要是,怎么办?
收房时有如下费用需缴纳:
1、物业费;
2、契税;
3、专项维修基金。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您好,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您好,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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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契税;
3、专项维修基金。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您好,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您好,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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